台灣宗教學會組織章程
2001/4/28 修訂通過
2007/7/28第五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台灣宗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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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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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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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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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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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定期出版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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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舉辦研討會,促進國內外宗教學術交流研究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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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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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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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在台灣及海外以宗教研究或教學為主要工作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個人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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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學生會員:大專院校之學生、研究生,對宗教研究有興趣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學生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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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協助本會推動會務之教學研究單位,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團體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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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贊助會員:有興趣於宗教研究與宗教知識教育,或有興趣參加本會舉辦活動之個人與團體,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為贊助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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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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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個人會員有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個會員為一權。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但對於有關宗教教育與學生會員權益之事項,學生會員有提案權;對於有關團體會員權益之事項,團體會員有提案權;對於有關贊助會員權益之事項,贊助會員有提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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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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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嚴重違反本會聲譽及權益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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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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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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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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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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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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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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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贊助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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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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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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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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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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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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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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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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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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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審定會員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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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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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議決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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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聘免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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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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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其他應執行事項: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籌編學術刊物、舉辦學術活動、推廣宗教知識教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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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理事長、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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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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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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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審核年度決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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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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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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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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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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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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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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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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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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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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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受停權處分時間逾任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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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就非理事之會員擇一聘任之。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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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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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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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前十五天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第二十六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二十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來源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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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每年新台幣一千元,無專職、夫妻同為會員其中一人,七十歲以上或特殊情況經理事會通過者得減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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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員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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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金及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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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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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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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交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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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方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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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為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 88 年 4 月 18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8年4月18日台內社字第8889747號函核准備查。 |